《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多证合一”改革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7年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多证合一”改革指导意见,明确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多证合一”改革,省政府办公厅于9月10日出台了《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9号),明确了“多证合一”改革的基本遵循和路线图。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是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对于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已于10月1日实施“多证合一”改革。
二、什么是“多证合一”改革?
“多证合一”改革,即在全面实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六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按照能合尽合、加快推进的工作思路,将现行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的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多证合一”较已经实施的“三证合一”、“六证合一”改革有哪些特点?
第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合”较“三证合一”、“六证合一”“合”的含义要更宽、涵盖的内容要更广。除了证照的整合,更需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从全面梳理涉企证照事项入手,从根本上推动证照的削减,通过减少证照数量,简化办事程序,降低企业办事成本,以“减证”推动“简政”。
第二,“多证合一”改革没有具体明确整合的证照项目。国家层面没有对整合项目进行统一规定,主要原因是各地产业分布存在较大差异、涉企证照数量不一,需要整合的证照事项也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整合标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即对于那些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证照事项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而不用为了仅仅去政府部门挂个号、备个案、提交一下信息四处奔波,费时费力。同样的信息,企业向政府部门提供一次就够了,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运用“互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以满足管理需要。我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在全省推行“二十六证合一、一照一码”。
第三,“多证合一”将个体工商户也纳入了改革范围。“多证合一”适用主体较 “三证合一”和“六证合一”覆盖面更广,确保了广大个体工商户也能同企业一样享受到“多证合一”改革成果。
四、“多证合一”改革共整合了哪些涉企证照事项?涉及到哪些部门?
省政府审议印发的《辽宁省新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事项清单》在“六证合一”的基础上新增了20项登记、备案事项,分别为:开户许可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报备、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报备、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证申报企业备案、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备案、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备案、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整合后,在全市实行“二十六证合一、一照一码”。
《辽宁省新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事项清单》中整合事项共涉及到12个部门,分别为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文化厅、省交通运输厅、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省农委、省气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公安厅。
五、“多证合一”改革的具体适用范围?
“多证合一”既适用于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当然,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也包括在内。
六、“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多证合一”沿用“六证合一”工作机制,继续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材料齐全后,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及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于被整合证照的相关部门来说,通过升级改造各自业务信息系统,实现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衔接,依据工商部门推送的企业登记信息,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工作,不再另行要求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于企业来说,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
七、“多证合一”改革后,已整合事项还需要单独办理吗?
已领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需要另行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对能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和应由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交材料,实现企业信息“一表申请、一窗受理、远程备案、一网归集”。
八、“多证合一”改革如何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下同)登记机关根据“多证合一”相关部门对数据项目的需求,与相关部门共享企业登记信息。相关部门需要的个性化信息,由其结合时候监管等工作自行采集。登记机关向相关部门推送企业共享信息,以自动交换的方式进行;不具备自动交换条件的,由省工商局将企业共享信息推至“多证合一”共享平台,相关部门按照配备的账号和密码在规定时限内认领、使用。增量数据每天进行更新。省工商局对相关部门认领企业共享信息情况进行检测,必要时进行通报。
企业共享信息包括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企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涉及“多证合一”备案信息改变的,按照设立登记的有关流程进行数据交换。企业变更登记后新增“多证合一”改革备案事项的,除了向该企业原认领部门推送相关数据外,还向新涉及的相关部门推送信息,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认领、使用。相关部门认领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将企业相关注销登记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
九、“多证合一”改革怎样过渡衔接?
从2017年10月1日起,申请设立的企业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已按照“三证合一”、“六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换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根据“多证合一”部门需要,提供存续企业基本信息。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原领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管理方式,继续按“六证合一”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整合事项的相关证照不予收缴。
需特别提醒的是: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务必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换照手续。从2018年1月1日起,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效力如何?
“多证合一”改革后,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全国通用的唯一“身份证”,企业凭“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可以在政府机关、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证明其主体身份、办理相关业务,企业原来需要使用被整合证照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多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
十一、“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给企业带来哪些便利?
1、为企业节省时间。对于被整合的证照,企业无需再办理,只需到工商部门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可,减少企业往返各部门奔波之苦,为企业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2、为企业节约成本。原来登记要到多个部门提交多套材料,现在只需要准备一套登记资料。3、企业办事更方便。由于“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具有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全覆盖性的特征,企业到相关部门办事只带营业执照即可,再不需带一摞证照办事,因而企业办事更简单、便利。
十二、“多证合一”改革涉及的部门更多,有些证件是企业开业初期用不到的,会不会无谓拉长企业等待审核的时间?
不会的。无论是“三证合一”、“六证合一”还是“多证合一”,其核心是由工商部门审核后、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基本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使用,其他部门都不需再审核。证照整合是通过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来完成的,无论这个证照在企业开业初期是否需要被使用,企业都不再需要再单独办理被整合的证照,在申领营业执照时也不需要等待其他部门的审核,只要信息传输共享到位,企业在设立后就可以持营业执照去办理相关业务。
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15日
文件链接: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丹政办发〔2017〕15号)